违建整治 “硬” 到底 小区守护 “暖” 入心
发布时间:2026-04-02 11:18:14

机械轰鸣、人员集结,警戒线规范布设,执法人员有序值守,拆违作业稳步推进……4月1日上午,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精干力量,对海游街道观澜云著小区内多处违法建设开展集中拆除行动,以动真碰硬的整治举措,坚决守护小区公共空间与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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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行动依法拆除小区排屋区域多处违建,涵盖违规现浇围墙、私开围墙门户及顶楼阳光房等,累计拆除违建面积约28平方米。本次行动由局领导现场督战,执法队伍分工明确、协同配合,严格落实安全警戒、现场清场、规范拆除及全程执法记录,确保拆违工作安全有序、依法高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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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该小区部分未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持续跟进,依法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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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保持违建整治高压态势,强化常态化巡查管控,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引导群众自觉守法,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小区环境与城市风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