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326起!三门正在严查
发布时间:2026-10-18 12:20:00

酒驾醉驾

始终是潜藏在道路上的重大安全隐患

为切实防范涉酒肇事肇祸风险

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全市各地交管部门

紧盯餐饮商圈、城乡接合部、

乡村道路、高速出入口、景区周边等

酒醉驾高发区域

瞄准夜间、凌晨、午后

重点高发时段

采取定点卡点+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全域布控、全线严查



还是有人“顶风作案”

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据统计

10月1日至10月15日

全市各地交管部门共查处酒醉驾326起

其中醉酒驾驶11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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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23时10分许,龚某酒后驾驶号牌浙JZ**J5小型轿车途经玉环市楚门镇漩门三桥前路段时,被玉环交管大队楚门中队交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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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00时00分许,杨某酒后驾驶号牌浙J0**18轻便二轮摩托途经椒江区市府大道373号路段时,被直属一大队一中队交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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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00时47分,刘某酒后驾驶号牌浙J7**X9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海市杜桥镇滨海路与杜川路交叉口处时,被临海交管大队杜桥中队交警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下

酒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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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红线不可碰

台州交管部门持续严查
请广大驾驶人
守法出行,平安回家


编辑:陈鑫漂